县级部门
县审计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县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州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各乡(镇)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

  5.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受委托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县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专业知识培训学习和各种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德昌县审计局设五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保卫、信访、保密、宣传、目标和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制度建设、计划生育、后勤等工作;编制审计信息、编制全县审计工作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起草机关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文件;负责综合考核;负责全县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机关政务网络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负责党支部日常事务,承担机关机构编制、人事考察任免、工资福利、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及工勤人员考核、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精神文明等工作;承办工会、妇委会日常工作和机关党建工作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股

  主要承担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以及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并向委托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三)财政金融审计股

  拟订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负责审计县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县国库办理县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县属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审计厅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县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县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实施对其他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县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社会保障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负责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或县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优抚安置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县政府或县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及新农村建设资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政府投资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及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审计;组织对县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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