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部门
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优抚法律、法规,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等工作,负责审核、报批、褒扬烈士,负责因公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评残资格及等级的申报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补评残及申报工作、负责伤残人员的提等鉴定及申报工作;检查和监督全县优抚事业费的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三)执行国家、省、州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县政府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承担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五)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敬老院、康复院。

  (六)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负责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地名命名、更名的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我县与毗邻县(市)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全县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全县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婚姻登记、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工作,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负责审核转报社会公共墓地建设申请;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依法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简介:

  设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优抚安置股(德昌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救灾救济股、社会事务股。下属事业(参公)单位4个:德昌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德昌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德昌县烈士陵园及德昌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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