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县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在本县就业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增加全县“三支一扶”志愿者的招募、聘用、考核等管理工作,协助管理“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工作。

  (五)增加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六)加强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加强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培训、辞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工作。

  (二)负责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综合管理;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

  (三)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五)综合管理全县公务员;组织、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贯彻《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务员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工作。

  (六)依法承办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七)拟订人才交流政策,培育、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参与制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八)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

  (九)负责全县“三支一扶”志愿者的招募、聘用、考核等管理工作;参与管理“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志愿者。

  (十)参与拟订全县人才资源的规划;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拟订政府表彰奖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二)研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全县人力资源的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指导劳动就业服务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综合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负责县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工管理;负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信访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十六)对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全县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各类失业人员、企业下岗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由财政支付经费的人员招聘工作。

  (十八)指导和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建立完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认定标准的实施意见;加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承担省政府、州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德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局领导管理机关政务、事务。负责公文运转,发文审核,重要文件的起草,会议组织及文秘、信息、档案、保密、普法、信访、宣传、“三项工作”、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和后勤等工作;负责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对外接待,管理印章、网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负责受理和办理省政府、州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由财政支付经费的人员招聘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股。

  负责全县公务员职位分类、考核、调动、培训、职务升降、任免、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的实施;负责公务员转正定级和部门中层干部任免;负责 “三支一扶”志愿者的综合管理;依法承办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决定的人事事项。

  (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股(德昌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开招聘、定期考核、解聘、辞聘、聘用合同鉴证;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初级职称的审批工作,负责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和职称评聘,承担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工定级工作。

  (四)工资福利与退休股。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工作;办理各类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审批以及正常晋升工资;审批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困难补助;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更改、工龄确认工作。

  (五)劳动监察股(德昌县劳动监察大队)。

  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监察工作;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监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劳动年检,开展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收集上报劳动能力鉴定资料。

  (六)调解仲裁股(德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协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指导、协调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工作,受理和处理因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问题;指导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劳动争议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

  (七)政策法规股。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工作的责任;负责本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鉴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指导城乡劳动就业与人力市场发展的规划;协助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综合管理劳动合同,督促指导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基本政策的贯彻执行。

  (八)德昌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参与编制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审查和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管理、服务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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