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

  一、县环保局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的内容;对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发布;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

  (二)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和全县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汽车尾气、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源等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督执行项目建设中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县重点区域、流域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县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全县排污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全县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土地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的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管理全县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限期治理、污染物减排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全县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各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工作。

  (七)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指导县中、小学校在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统计、信息工作;建立健全全县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网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规范、管理体制、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广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承担省、州政府批准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德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主要职能职责

  (一)主要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受理有关环境污染投诉、协调处理环境纠纷。

  (五)负责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农村环境保护、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的现场执法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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