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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 德审公〔2017〕2号

德昌县审计局关于德昌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叶世鉴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公告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2-13 11:35 点击率: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德昌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叶世鉴同志任中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叶世鉴同志2011年8月至今任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重点是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职期间。

  审计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叶世鉴同志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总体情况较好。根据对县司法局财务收支活动和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检查,没有发现县司法局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也没有发现叶世鉴同志存在违反廉政纪律及其他个人经济问题,但县司法局在资金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情况是:

  一、履行部门职能,统筹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履行情况

  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县司法局认真履行县司法局工作职能,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认真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活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协助联系乡镇永郎镇开展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责任履行情况

  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县司法局认真贯彻党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本部门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工作部署,确保系统内政令畅通,结合本部门实际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改善民生工作,协助推进联系乡镇产业结构调整。

  认真遵守了机构编制规定,没有出现人员超编现象。

  三、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

  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根据提供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在乡镇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律师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方面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司法系统装备采购、普法资料印刷,先拟定项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财政局同意,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法治微电影拍摄及法治文艺演出经费,经县领导审核同意后支付。

  重大经济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履行财政财务责任情况

  审计组审计了2013年1月-2015年12月叶世鉴同志任职期间县司法局财务收支情况。

  2013-2015年经费收支情况:

  2013年:年初结余417530.76元。本年收入合计2713932.14元;支出合计2388290.28元,年末结余743172.62元。

  2014年:年初结余743172.62元。本年收入合计2708584.36元;支出合计2572584.11元年末结余879172.87元。

  2015年:年初结余879172.87元。本年收入合计3446391.16元;支出合计3131477.13元,年末结余1194086.90元。

  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013年初固定资产1854892.31元,三年增加固定资产257958元,2015年底固定资产余额2112850.31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3年公车运行维护费86689.50元,公务接待费57364元;2014年公车运行维护费77740.53元,公务接待费8355元;2015年公车运行维护费48967.43元,公务接待费9300元。三年无人员出国情况。

  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

  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县司法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效益及遵守财经法规方面实行一把手负领导责任。制定了乡镇司法所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财务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单位内部和乡镇司法所的管理。

  六、履行廉政规定责任情况

  审计组开展审计时,依法对审计事项进行了公示,审计期间没有收到有关叶世鉴同志的举报材料。在本次审计范围内,也未发现叶世鉴同志有个人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

  德昌县审计局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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