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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2018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5-11 11:00 点击率:打印】【关闭

      一、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及处置工作,不断提高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令)、《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12〕20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凉山州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凉府发〔2014〕2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修订)的通知》(凉府办函〔2014〕14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凉府办函〔2016〕113号)等法规、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县范围内因自然因素、地震次生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应急反应机构

  县委、县政府成立德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详见附件),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部署。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县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纪委监察委:督查和调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党内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减灾救灾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督查和调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减灾救灾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县委组织部:负责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考察、识别和推荐使用干部。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报道、新闻发布和媒体服务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县委编办: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编制、专业人员、专职人员配置等提出建议方案。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调集指挥县中队、民兵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办合一办公室(救灾办、地灾办、防洪办、防震办):负责综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和落实全县工业园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隐患点巡排查及应急抢险救灾等工作。

  县发改经信局: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调拨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设备、器械等,保证物资供应,维持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协调组织煤矿矿山及相关企业抢险救灾工作。

  县教科局:负责协调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指导和帮助移民迁建区灾后生产自救。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力量,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和必要时的交通管制等工作,严厉打击涉灾违法犯罪分子,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核查、报告灾情;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管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情况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按指挥部领导安排,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灾情。

  县环保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灾后环境污染。

  县规建局:负责灾毁建筑物鉴定及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域内国道、省道、县乡道以及在建公路沿线弃土场等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铁路、公路的修复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力量和物资运输。

  县水务局:负责汛期塘库、沟渠等自然灾害隐患的防治和水保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利工程和小型水电工程项目的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按照防总指令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山洪灾害的处置。

  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救灾中占用、毁坏林地的报批和灾毁林地的恢复。

  县文广体育旅游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和灾区舆论引导;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景区人员疏散转移。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适时向灾区提供技术支持。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各乡(镇)、厂矿企业、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开采区、矿山尾矿库、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等生产活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工矿企业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灾区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为抢险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县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讯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电力设施和通讯,保证电力、信息畅通。

      六、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 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乡(镇)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务、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上接省、州,下连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 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资源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局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都需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防灾责任人和专职监测人。

  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报告。各乡(镇)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转移。

  3. 填发“一表双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要根据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民。要将《防灾预案表》、《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并让受威胁群众知晓具体的避险场所位置、报警信号、转移逃生路线等。

  4.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县应急办应根据县气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气象会商建议,指导四办合一值班室,通过值班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的乡(镇)、村、组负责人和专职监测员发出各区域降雨量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八、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原则

  地质灾害信息发送要按照“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和“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

     (二)速报时限要求

  灾情发生后不管是山洪还是泥石流等灾害,各乡(镇)须在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办合一值班室、县应急办、县地环站报告。

  县级政府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灾办)接到当地出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和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应急办,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地灾指挥部办公室(地灾办)。县政府应急办须在1小时内形成灾情通稿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及地灾指挥部办公室(地灾办),并及时追踪反馈信息,做好灾情、险情续报工作,直至形成最终报告。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上报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半小时内按以上程序上报。

      (三)速报内容及发送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含地理坐标)、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及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抢险救灾的情况。特别是对涉及在建工程、生产矿山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的,必须在信息报送内容中予以明确。

  成功避让地质灾害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核实,并总结上报成功避让地质灾害案例专题报告。

      九、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县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并报告州政府应急办和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州、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令及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成立现场联合抢险救灾指挥部和若干工作组。

  现场联合指挥部要统一指挥应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水务、民政、气象、地震减灾、卫计、通信等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部署抢险救灾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要按职责分别开展交通通信保畅、治安维护、应急抢险、灾情或险情核实、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物资供应、应急调查等工作;州国土局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采取防灾减灾应急措施,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及时汇总情况,统一将灾情险情报告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国务院、省政府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州、县市联合指挥部要及时报告核实的灾情险情,地方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工作情况。

  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令及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乡(镇)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县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并速报州政府应急办和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州、县市政府应急委员会要立即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令及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成立现场救灾联合指挥部和若干工作组。

  现场联合指挥部要统一指挥应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水务、民政、气象、地震减灾、卫计、通信等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部署抢险救灾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要按职责分别开展交通通信保畅、治安维护、应急抢险、灾情或险情核实、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物资供应、应急调查等工作;州国土局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采取防灾减灾应急措施,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及时汇总情况,统一将灾情险情报告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省政府工作组到达灾害现场后,州、县市联合指挥部要及时报告核实的灾情和地方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工作情况,在省政府工作组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令及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乡(镇)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县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并速报州政府应急办和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州、县市政府应急委员会要立即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令及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成立现场救灾联合指挥部和若干工作组。

  现场联合指挥部要统一指挥应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水务、民政、气象、地震减灾、卫计、通信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部署抢险救灾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要按职责分别开展交通通信保畅、治安维护、应急抢险、灾情或险情核实、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物资供应、应急调查等工作;州国土局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采取防灾减灾应急措施,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及时汇总情况,统一将灾情险情报告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省政府工作组到达灾害现场后,州、县市联合指挥部要及时报告核实的灾情和地方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工作情况,在省政府工作组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令及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乡(镇)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应急抢险和应急调查等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并速报州政府应急办和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和相关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应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监、民政、气象、地震减灾、卫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工作组,部署落实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应急调查等工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及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乡(镇)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州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县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州或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十、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交通运输、资金、物资、医疗保障

  1. 综合性应急队伍保障。县、乡(镇)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综合能力。

  2. 交通运输保障。县交通局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铁路、公路的修复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力量和物资运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 资金保障。省、州、县政府要保证所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 物资及设备保障。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5. 医疗保障。县、乡(镇)政府所属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二)电力、通信保障

  电力、通讯部门要保证尽快恢复电力设施和通讯,保证电力、信息畅通;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省国土资源厅、州、县国土资源局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州、县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3. 紧急救援行动。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受灾地区的干部、民兵和群众组成。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需要武警等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县政府协调武警部队等加入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抢救队伍以乡(镇)政府组织为主,如情况需要,县卫生局要及时组织县级医疗队参加抢救,并做好疾病控制工作。被灾害毁坏的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由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力量及时抢修。

  4. 转移避让行动。地质灾害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避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避让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政府。转移避让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的人员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5.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县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并将应急调查报告按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的规定,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由县应急办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

     (六)监督检查

  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乡(镇)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十一、责任与奖惩

  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抗灾救援工作责任和奖惩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凉府办发〔2011〕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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