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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环罚〔2017〕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5-08 16:07 点击率:打印】【关闭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昌县正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24MA63WB7E4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则芳身份证号码: 431321198701041477

  地址: 德昌县德州镇永兴街201号(德昌县德州镇阿荣村五社)

  我局于 2017 年 12 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取得具备环保手续,已开工建设并投产。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1月 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 [2017]74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

  2.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或者德昌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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